作者:滸益消防 2012-06-21
根據上海市消防局文件,滬消發(fā)[2002]37號規定,滅火器無(wú)論是否開(kāi)啟使用,達到規定年限后必須進(jìn)行維修檢查或報廢,具體規定如下。
種類(lèi) |
維修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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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經(jīng)使用 |
未使用但距生產(chǎn)日期滿(mǎn) |
維修后滿(mǎn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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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|
立即維修 |
5年 |
2年 |
推車(chē)式干粉滅火器 |
立即維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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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|
立即維修 |
3年 |
2年 |
推車(chē)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|
立即維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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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基型滅火器 |
立即維修 |
3年 |
2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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